民法及民法總則施行法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1月13日經總統修正公布,修正重點有:
- 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,並修正為訂婚年齡男女均為17歲,結婚年齡男女均為18歲,以貫徹青年自主理念,並符合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之規定。
- 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,使民眾原依法令、行政處分、法院裁判、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(如撫卹金、遺屬年金、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),於新法施行後,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,持續享有至20歲;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、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,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。
- 本次修正條文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,俾利準備因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