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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內政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,如公告事項,並自110年3月27日起實施,歡迎多加利用。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0-04-01 08:46

    內政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,如公告事項,並自110年3月27日起實施,歡迎多加利用。

    一、新生兒與父、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:以新生兒在國內現有戶籍之父、母為申請人,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60日內,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。


    二、下列戶籍登記事項,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,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,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:
    (一)經我國法院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:以認領人或被認領人為申請人。
    (二)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:以監護人為申請人。
    (三)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: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。
    (四)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:以本人為申請人,但本人未成年時,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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