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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★☆重要公告☆★申請入境恢復戶籍的民眾注意了!!別讓選舉的權益睡著了!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2-08-04 16:40

   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(星期六)投票,選舉權人須年滿20歲,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在臺繼續居住(設籍)6個月;立法委員選舉人為4個月,在這段期間申請入境恢復戶籍的民眾,請注意相關選舉權,別讓權益睡著了!

     

    【112年7月13日(含當日)前】入境遷入(恢復戶籍)者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權

    【112年7月14日至112年9月13日】入境遷入(恢復戶籍)者沒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,立法委員選舉權 

    【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】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

    1.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(設籍)6個月以上,現戶籍被遷出國外者,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總統、副總統選舉人登記,經查核通知准予登記者,有總統、副總統選舉權,無立法委員選舉權。【毋須恢復戶籍】

    2.若仍欲恢復戶籍,則應先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,並經查核通知准予登記後,始能恢復戶籍,才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,但無立法委員選舉權(112年9月12日、13日恢復戶籍者,仍有立法委員選舉權)。

    ※戶籍遷出國外於112.9.12-112.12.4未依前揭方式申請返國投票,或申請後尚未經戶政機關查核通知准予登記,而直接恢復戶籍者,不符合居住(設籍)6個月以上之規定,沒有總統、副總統選舉權。

     

    【112年12月5日】後申請恢復戶籍者:無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權

    ※如有相關疑問,請洽各戶政事務所詢問,以保障民眾投票權!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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